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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话是需要根据全国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来进行征收的。 (1)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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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抚养费费各地规定和标准.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社会抚养费费各地规定和标准.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那以前的呢?以前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呢?那是不是可以说在违法生育子女的情况下,不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故意隐瞒、拖、赖、逃避社会抚养费缴纳的人反而应该从中得到好处呢?是不是违法后尚未处理的就可以不再承担违法责任、不用再履行法律义务呢?那还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干什么呢?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底线,还得追责。希望我的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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