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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列情况外,无需返还彩礼: 一、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给彩礼的一方因为给彩礼而生活困难。...
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给付彩礼后,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在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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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要求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退还彩礼,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并没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三)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在结婚前向一方支付彩礼是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风俗习惯,以前的彩礼就是聘礼,比较的简单,更多的是体现一个心意,但是现代社会,彩礼已经水涨船高,到了让很多人无法承受的价格,彩礼已经成为大家公认的了,但是并没有人关注其实彩礼并不是必须支付的,只要能收获一份真心,彩礼价格并不是关键。
结婚彩礼不返还的情形有: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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