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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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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民法典》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以下是莱芜户口迁移政策的说明,希望对你有帮助。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转化为城镇人口,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意见指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方法使农民“被落户”,坚持整体推进,加快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指出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莱芜市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作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放开市区和建制镇(街道办)落户限制;在市区和建制镇(街道办)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无需出具落户介绍信,任何部门、单位或组织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规定和附加条件;对莱芜市聘用的各类专业人才,无稳定住所的,户口可放在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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