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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注:...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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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以窃取、刺探、收购方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注:军事机密包括以下内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等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等特殊技术的手段、能力、机要密码及相关资料;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队以下部队和特殊单位的番号;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武器装备的开发、生产、装备状况和补充、维护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军事设施和军事设施的保护;军事援助、军事贸易和其他对外军事交流活动等相关信息。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管辖规定为《刑事诉讼法》,具体内容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机密、秘密。这里所说的“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秘密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刺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是指行为人以给予物质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的行为。对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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