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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1 4、l 5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的第50年的l 2月3 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 2月3 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日期为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 2月3 1日。但自开发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不受本《条例》的保护。软件的著作权在有效期内除署名权之外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问和地点获得软件的利)、翻译权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十五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其余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活动、使用许可活动和转让活动的发生,均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
时间确定独占性,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1)独占许可;(4)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软件: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在法律特定的条款下、时间确定独占性、条件;(3)普通许可、条件,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2)独家许可,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但必须支付稿酬,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使用其软件: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条件,权利人可以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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