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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其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你就知道,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最后,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放高利贷并不违法。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超36%可以称之为高利贷,高利贷并不违法,只是超过部分将法院认定无效。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 年利率为24%至36%,这个区间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放高利贷不违法,但是利息过高的高利贷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前面已经提到,高利贷的借者,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小生产者,他们借用高利贷主要用于非生产支出。统治者借高利贷主要是为了维持其奢侈的生活,小生产者借高利贷是为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与资本主义借贷资本的用途以及社会主义信用资金的用途有着明显的区别。
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的高利贷。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属于高利贷,超过年利率36%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返还。也就是说,私人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说,私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地下银行和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明确禁止民间高利贷行为,但中国人民银行没有权利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发布的任何文件只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这就决定了《通知》不具有作为国家规定的效力,其违规充其量只是违法,不是违法。相应地,民间高利贷行为只是违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民间高利贷行为定义为民事行为。因此,行为人应承担的只是高利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对贷款利息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即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而超出法定范围的,一般认定为无效。此时,如果当事人无法偿还高利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认定高利贷部分无效,这样就不需要偿还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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