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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检查分两个阶段,5月25日至6月5日由各参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6月6日至6月17日,由我局建工科、建管处、质监站、安监站、建设监察大队和开发区质安站等科室、单位人员分成6个检查小组进行抽查。共抽查在建工程83个,建筑面积508.86万平方米,造价94.17亿元,涉及施工企业80家、监理企业52家。 各区镇建管部门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面督促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次受检工程相关单位能严格履行建设程序、积极承担主体职责、自觉遵守建筑市场秩序;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落实到位,项目经理到岗履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较好,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总体较好,各方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意识逐步提升。但仍有少数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施工质量控制不严谨,相关标准规范落实不到位,检查组对此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26份,限期整改通知书2份,分别责令责任单位实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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