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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视听资料和电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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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七类。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具体如下:一、物证、证书(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情况等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所有物品和痕迹。(2)证书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书面资料和其他物质资料。二、证人证言人证言是指证人知道的事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由证人证言记录固定的事务员同意证人亲笔写的书面证言,也是证人证言。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无法辨别是非,无法正确表达的人,无法见证人。三、受害者陈述受害者陈述是指刑事受害者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事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如果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受害者,他们的陈述也是受害者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调查、检察和审判人的陈述,通常也称为供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嫌疑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口头陈述,以记录的形式固定。经过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和事务员的请求,也可以由嫌疑人、被告人亲笔写供词。严禁用刑警供词或欺诈、诱惑等方法供词。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视证据,重新调查研究,不要轻易供述。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罚;没有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足够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罚。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被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录用的鉴定人,鉴定事件中的专业问题后的书面结论。鉴定人有法定规避理由,应规避。鉴定结论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在发生程序上有原则上的不同。六、调查、检查记录(1)调查记录是指事务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调查、检查的记录。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片、视频、模型等材料。测试记录可分为现场测试记录、物证测试记录、尸体测试记录、测试实验记录等。(2)检查记录是指事务员为了确定受害者、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征、伤害状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的客观记录。检查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也可采用拍照等其他有利于正确、客观记录的方法。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和其他高科技设备保存的信息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类:r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r证据包括:r(一)物证;r(二)书证;r(三)证人证言;r(四)被害人陈述;r(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r(六)鉴定意见;r(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r(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的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所有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有八种:第一种,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第二种,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书面资料或其他材料。第三种,证人证言。第四,受害者的陈述。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六,鉴定意见。指被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录用的鉴定人,鉴定事件中的专业问题后提出的书面意见第七种,调查、检查、识别、调查实验等记录。指事务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的调查、检查的记录。第八,视听数据,电子数据。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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