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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
首先,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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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具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归责原则】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四条【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五条【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确认】 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第八条【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九条【行政赔偿三大程序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共同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数项赔偿请求】 第十二条【赔偿申请书】 第十三条【听取意见、协商、决定程序】 第十四条【诉讼事由】 第十五条【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追偿】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免责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请求人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和赔偿请求】 第二十三奈【听取意见、协商、赔偿决定和不予赔偿决定】 第二十四条【复议程序的提起】 第二十五条【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调查取证、陈述申辩】 第二十八条【审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及其决定程序】 第三十条【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程序】 第三十一条【刑事追偿】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方式】 第三十六条【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七条【国家赔偿的费用来源与支付程序】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 第三十九条【请求时效】 第四十条【涉外国家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费用及税收豁免】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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