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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是可以让女方退还彩礼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方请求返还彩礼,且人民法院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准许。
关于彩礼是否可以主张退回的事,民法典上没有明确的条文,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法律条文的补充,等同法律条文)上有很明确的说明,有三种情况是可以主张退回彩礼,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1、最终没有真正结婚的(没领结婚证的) 2、领了结婚证,但最终没有真正在一起生活的。 3、如果不退回之笔彩礼,会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这点也明确了是指生活水平会处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下)注:第 2、3种菜情况要索回彩礼须要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不支持索回彩礼。(第1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没有结婚,不存在离婚一说,是分手,现在新的民法典也不承认
1、离婚后彩礼不一定能够退还。司法实践中有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当事人已经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生活在一起的;离婚时,不归还彩礼,男方也不会生活困难的。所以只要当事人在婚姻期间是上述情况,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彩礼。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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