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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
汽车强制报废条件如下: 一、达到了规定的使用年限了;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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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准则限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认可,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限定。《限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准则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限定。
已注册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法定车辆超过适用年限之后就应当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需要进行报废。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需要进行报废。其他的车辆也需按照规定的年限进行报废。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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