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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解读

2021-12-18
监督执纪工作第三十七条解读如下:1、该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的规定;2、该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立案标准。报请立案应当符合两条:一是存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所谓涉嫌,主要是指相关证据表明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根据此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经过初步核实、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取证,直至获取证据、查清事实、作出处理。立案审查调查前一般要经过初步核实;3、第二款规定的是报请立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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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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