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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的,将来是否还会追究嫌疑人责任,要视情况而定。 取保候审期满后,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单位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一是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往往是已经查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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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本人如果不去,通常没办法办理。 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并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 2.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4.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其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如果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办案人员还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至此,解除手续办理完毕。 因此,如果本人不去办理签字等手续,就没办法完成程序。 另外,有一点必须注意的,解除取保候审,并不说明案件已经办结,有以下情况: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本法第七十五条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取消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不同进展的灵活规定。应该说,这个规定更合适。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原因:1。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取保候审期满。3、发现取保候审决定不当。4、被逮捕的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生活,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5、被告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案件。6、被告人怀孕或哺乳的妇女。7、被逮捕的被告,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判处未具有法律效力的;8、被逮捕的被告,在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被拘留的时间已达到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9、被逮捕的被告因司法鉴定未结案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
取保候审到期后能自动解除。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解除取保候审条件: 1、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3、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向犯罪嫌疑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其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还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其到指定的银行领取所缴纳的保证金。至此,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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