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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会支持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赔偿,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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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刑事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人民法院就这一要求是不予支持的。
如果你的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是独立的民事诉讼,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同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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