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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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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管辖范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纠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除名、辞职、辞职纠纷;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纠纷;其他。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见,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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