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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地点港澳台居民应当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申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二)申领手续1、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应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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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办理材料1、办证群众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2、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申请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4、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办理流程1、流动人员带齐上述资料,到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证窗口,填写信息登记表,提交申请;2、窗口工作人员审核信息登记表,并采集流动人员相片及相关信息,开具居住证领取凭证;3、制证完成后,窗口工作人员再将居住证分发给申办人。
实地申报: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填写申报表格,经签名确认后,由受理点出具受理回执。申报义务人第一次申报时,应当按规定出示下列材料:(一)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本人明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二)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承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第一款规定的申报表格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领取。到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网上申报:属于即时申报情形的,申报义务人无需申报非深人员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现居住地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等信息,申报义务人应当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即时申报情形的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申领人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的,应当先行申请居住证账号。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账号。居住证账号开通后,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办证或者查询办证结果。申领人开通账号后,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进行账号认证。账号经认证后,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再次申领等业务。持证人已在居住证受理点提交过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的,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账号认证。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使用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领取证件时,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受理点应当核验申领人身份,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或者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发放证件。
申请书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号码、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居住事由、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申请原因。根据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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