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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期间,捡来的孩子可以去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来办理户口登记。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未成年被收养人已办理户口登记的,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或事...
私养弃婴上户新规规定了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要为养子女办理户口,首先要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按照以下程序上户口: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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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为了收养孩子取户口,首先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按照以下手续取户口: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调查验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报告。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收到报告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3、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查决定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4、对于已经注册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通过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准书和转移证,当场发行转移证取消户口登记。5、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向收养人登记常住户籍的,通过收养证、准转移证和转移证当场办理入籍手续的未落户籍的收养人,通过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准书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户籍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抛弃婴儿,由收养者或婴儿机关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十七条,户籍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户主或本人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的户籍登记机关审查实际后进行变更或更正。户籍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向申请人申请变更或更正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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