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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交警对客车司机认定多大的事故责任比例,如果事故责任比例为主要责任以上(包括主要责任)则客车司机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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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机平台应承担一定责任。 乘客与运输平台及司机之间成立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81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之规定,司机及平台应当保障乘客安全到达下单地点。而事故中,司机将车辆让乘客驾驶,导致乘客无法安全到达目的地,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规定,“承运入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运输平台为车辆及司机提供载体,对其派出司机致损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其驾驶的行为已超越了乘客的合同权限,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 2、乘客在主观上也存在过错。 涉事车辆与第三方货运车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需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乘客与货运车司机的责任,如果认定货运车司机有责(全责、主责、同等责、或次责),那么货运车司机应向乘客及对方司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认定货运车司机无责,乘客应该向货车司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就可以适当降低。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司机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当单位承担赔偿。交通事故(重庆)赔偿项目:1、残疾赔偿金(城镇)上年度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医疗费;3、后续治疗费、康复费;4、残疾辅助器具费;5、误工费;6、护理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营养费;9、交通住宿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12、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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