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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处理

2022-03-12
在本案中,王女士与李某是在1994年10月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是发生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后,所以,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他们构成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一旦发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必须一律予以解除,对当事人提出批评教育,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同居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制裁。所以,王女士与李某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并且应将孩子抚养权及财产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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