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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企业债务的清偿能力,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如企业实收资本少于注册资本应补足各自认缴资本。企业以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
1、公司解散,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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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偿还程序: 1)首先支付破产费用. 包括: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C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4)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同时《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清算程序。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破产财产价格变更计划破产财产价格变更计划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批准。3、价格变更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价格变更计划,通过拍卖价格变更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4、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1)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2)破产人员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费用,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赔偿。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费用,应当自破产人员工个人账户终止之日起十日内计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抵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对债务人承担债务;但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承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债务人已知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债务人取得债权;但债务人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取得债权的除外。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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