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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立案规定

2021-12-07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超过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超过20发、气枪铅弹超过10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超过200发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超过一枚的;(五)非法持有、私藏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和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和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和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和弹药条件消除后,擅自隐藏配备、配置枪支、弹药和拒绝交出的行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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