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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了。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不合法,《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合理+不合法。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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