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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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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②居住在没有任何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十年九灾,不具备生存、生产条件的村民小组和远离中心村组,正常年份人均占有粮食不足200公斤;③资源贫乏,没有开发空间,难以形成主导产业,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不足1067元;④饮用水严重污染,有害矿物质严重超标,地方病严重,短期内难以改善;⑤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远离集镇和交通干线,信息闭塞,修路、拉电、饮水一次性投资太大,今后若干年内不可能规划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贫困村、组、户;⑥被迁贫困户户主应智力健全,身体健康,有艰苦创业精神,具备劳动技能,年龄在16—50岁。 二、搬迁原则 一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是有土安置,积极稳妥,农户自愿,政府引导;三是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四是坚持乡、村自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以乡、村自我安置为主;五是坚持分散安置与整体安置相结合,以分散安置为主;六是坚持投亲靠友安置与组织安置相结合,以投亲靠友为主;七是坚持吊庄移民与一步到位相结合的原则。
针对移民搬迁的征地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需要,因此需要进行征地和移民,具体的政策目前没有国家统一规定,主要由地方政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来具体制定。
移民搬迁补偿标准偿标准是国务院第471号文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条例规定,补偿标准为: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审批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补偿;对于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使用的土地,不予补偿。移民远迁后,水库周围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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