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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
从物权取得与公示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物权公示行为。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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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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