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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事故赔偿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发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的,需要按照法定标准给予赔偿。由于生产条件的落后,或是因为个人的疏忽等都会产生安全事故,我们都知道时间走的是单行轨道,所以事故发生后追究责任也好,反思过错也罢,当务之急是确定伤亡人员的赔偿款,否则的话极易产生新的纠纷。不过,因为大部分人不清楚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所以最后因为赔偿款闹上法院的比比皆是。 安全事故中有伤亡情况的,具体按照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根据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需赔偿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7项。如果受害人有致残、死亡情况的,那么需要根据相应的标准确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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