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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宣告对破产人产生的法律效力: 1、破产宣告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后,企业由债务人变成了破产人,应当向原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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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的效力包括:破产人的法律人格、破产人财产权的法律效力、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破产人员的法律效力。
破产在债务人经营活动失败的情况下,为公正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一种制度。那么破产宣告条件有哪些呢。 破产宣告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能清偿债务有两层意思: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能一次性全部履行债务,还间断地履行债务,但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时,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如果债务人确实已经达到不能清偿债务的条件,但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时,法院也不能宣告破产。达成和解协议是法律赋予债务人、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在事实生活中,宣告破产并不一定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债权的最佳途径,只能说宣告破产是“最后的选择”。所以,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就清偿债务寻找出一条较好的途径,那么,和解协议显然是中止破产程序,采取其他措施的较积极的选择。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协议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意选择,是中止破产程序的条件,不管债务人是故意还是没有能力履行和解协议,都违背了订立和解协议的初衷,都是对和解协议的否定。所以应恢复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情形的。这些情形主要有:财产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企业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这些行为不仅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整顿期是和解协议规定的债务人实现协议目的的时间界限。如果在些期限内不能达到协议目的,就是不能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就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破产宣告裁定的制定,会对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对债务人的影响,特别是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影响,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负责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董事或厂长、社长、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不超过3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项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奋义务,企业破产的,从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得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次,对债权人的影响,中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布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被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有财产保证或其他优先偿还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保证物或特定财产获得优先偿还的其他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偿还权的债权人,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偿还顺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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