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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三十日以内。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
1、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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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收集证据的实际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应当妥善保管,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当车辆检验、鉴定完毕后,公安交管大队会通知车主到交通管理部门,并填写被拖移车辆的放车条,车主得到放车条后,带上机动车行驶证到指定的停车场领取车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一,扣车,是为了验车,为了责任认定。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二,一般情况,责任认定书出来,就能提车。除非受害人保全。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如有其它疑问或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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