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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条件为: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证诈骗罪追...
信用卡诈骗罪在如今也是高频率的刑事犯罪,如果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且不是累犯,仍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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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构成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超过期限,发卡银行两次催款后3个月以上不返还。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1、主要要素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素只能表现为故意; 3、对象要求是银行和信用卡关系人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4、客观要求是使用伪造、变更的信用卡,或使用他人信用卡,或使用恶意透支信用卡,欺诈公私财产,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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