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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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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事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况寻求外部诉讼及解决时,依据公司法的法理和内部治理原则,实践中大都倾向于该项救济权利的诉讼主体应为公司本身,而非监事个人或监事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
《公司法解释三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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