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屋所有权人享有业主权利,包括以下权利:一、专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第二,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三,管理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择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和重建;(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其他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问题。
业主权利有以下这些: 一、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三、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业主权利,业主权利包括: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09人已浏览
908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3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