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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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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建议您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事,您可以拒绝回答; 3、对于不是您做的事,您不能认; 以上回答如有疑问。
法律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后多久传唤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认为有必要的,将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或者住所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刑事拘留最多37天。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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