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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①《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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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绝履行公证的债权文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公证的债权文件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和公证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对方拒绝履行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则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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