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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1款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认...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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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认定有以下四种情况:1。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2、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4、组织10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赌博行为之一,就构成赌博犯罪。犯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博罪判处至少六个月有期徒刑。构成赌博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一)聚众赌博,即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吸引他人参与赌博、从中获利。聚众赌博时,行为人自己也参加赌博,自己也不参加赌博,但都是聚众赌博的情况;(二)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置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行为;(三)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一、《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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