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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一次性抚恤...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后次月开始可以由社保中心发放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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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1-9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5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二、调整标准(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对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原因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一)、(二)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59元的,按159元调整增加。(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对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六)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3〕44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原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三、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四、调整办法(一)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出具《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调整。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调整。尚未启动纳入经办机构管理的,暂由原单位先调整,待启动后再据实结算。(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9月30日以前完成,并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适当安排经费,确保这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持力度,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如果逝者是企业(含央企、国企)在职和退休职工的话,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3、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4、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可领取20个月相当于退休人员平均工资的抚恤金。固定数额的丧葬费加上八个月本人月养老金。退休人员丧葬费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数额。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数额。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按当地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劳动部正在拟订相应的调整政策,将企业退休人员的丧抚费调整至与机关、事业单位平齐,即将八个月调整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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