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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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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处于身体发育时期,生理和心理机能都尚未完全成熟,吸烟、饮酒不仅会对未成人年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还有可能因筹集烟资等而引发未成年人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必须避免未成人吸烟、饮酒。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一是经营者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有义务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前来购买烟酒的人,如果难以判断其是否成年,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根据身份证的年龄判断其是否已成年,对未成年人不得向其出售烟酒。经营者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是不能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未成年人的模仿心理、好奇心理较强,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坏的影响,增加未成年人吸烟、饮酒的几率。因此,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三是全社会都应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生活环境。学校、家庭、社会都应重视对未成年人吸烟、饮酒危害健康的教育,使未成年人深刻了解吸烟、饮酒对人体的危害,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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