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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
判刑后可以监外执行,但监外执行的对象为有严重疾病的人、怀孕的或在哺乳期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并且被判处的刑罚是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被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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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监外执行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3)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
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就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分为3种情况: 1、被判处“”处罚的罪犯,不收监,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2、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第72条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宣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等情况才可以办理。可参考以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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