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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二十五条指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
多人有限公司的叫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公司的叫股东决定。这个具体看各地工商局要求,这边增加单独增加经营范围不需要。如果你们当地需要的话就这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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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方面,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其贷款应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资金有余时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 第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方面,农村信用社坚持多存多贷、自求平衡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具体要求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年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农村信用社资本总额的30。 第三,在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向主管机构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送统计报表其他统计资料。农村信用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主管机构报送会计报表。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 第五,在结算管理方面,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结算规章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本地和异地结算业务。办理同城结算,可参加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同城票据交换和多边结算,也可通过县联社办理。办理异地结算可自由选择开户银行办理。 第六,农村信用社必须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而组建、管理、运营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或地方政府出资开办的从事储蓄、贷款、汇兑、结算、代办代理等银行零售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监管。
超出经营范围是不可以的,应该去增加经营范围。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因此,公司不能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公司订立的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者能够履行,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合同相对人善意,越权法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的,视为合同有效; (三)如果公司越权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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