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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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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补充: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②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③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④登记: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⑤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
登记手续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民政局进行申请涉外婚姻登记。2、婚前医学检查申请人要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3、审查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的通知。4、领证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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