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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工建设的住宅和附属设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手续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手续进行。这些手续可以保证被处罚者的听证、送达、申辩、救济等权利,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如果不严格履行上述法定手续,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因此被处罚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拯救自己的权利。受处罚者的违法建筑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只是没有取得计划、建设等法定手续,即使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适当补偿违法建筑者的财产利益。另外,违法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法建筑存在的,是违法建筑者的合法财产,也受法律保护。在强拆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将室内物品清出并逐一进行登记,移交,而不得随意令其被埋压在房屋的废墟之下。因此,律师建议,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收到行政机关下发的或者在违章建筑上张贴的关于处理违章建筑的通知时,一定要第一时间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调查取证1、向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有影像资料及与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必须有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人参加指导调查。二、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非建造违法建筑外,是否有房屋、住房面积、违法建筑用途(租赁、自用、自住)等。三、现场勘验记录。非法建筑的位置、面积、结构、建设时间。4、检索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域到房管部门查询建筑登记材料。(二)认定违法建筑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未经规划建设批准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和罚款,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二、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三、当事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部门应当听取意见,并做好记录。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迁实施部门应当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四、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责令限期拆除。(4)下达执法文书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2、出具执法文件的人员必须持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证书。3、不配合当事人。不签收的,一是在场工作人员应当在收据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二是将执法文件张贴在违章建筑当事人门上或者建造的违章建筑明显位置,并通过图像数据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长见证交付情况。(五)强制拆除的县(区)规划部门应当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制作的有关要求,制作报批卷,然后按照程序报批。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以县(区)政府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管局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决定组织拆迁。(六)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前七发布通知。(七)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的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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