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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一、拘传不一定需要通知家属。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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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如果被传唤的人拒绝提供家人的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况,可以不通知,但必须在询问记录中明确记载。呼叫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到达事件的措施。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犯,可以召唤到指定的场所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地进行询问,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的证明书,召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立即处理事件,召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件。
没有。除未成年人为被告人外,所有刑事案件在开庭前都不会通知被告人的家属。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做以下工作:1。确定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2。在开庭前10天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和辩护人;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5天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证据;申请人、鉴定人、有特殊知识的,应当列出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联系方式;4。在开庭前3天通知人民检察院;5。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3天公布原因、姓名、时间和地点。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六十二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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