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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责令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不妨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等待审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保证金的形式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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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后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但是对有下列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审。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要由符合条件的人提供“人保”或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取保方法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用。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保证金数额由决定机关确定,起点数额为一千元。有权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证金向县级以上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第二、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另外,依据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一项,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第二项,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照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到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第三项,对于其他的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元以上50000元以下。
1、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决定,最低不低于一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2、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保证金都会如数退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七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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