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
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什么是走私贵重金属罪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一)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客体要件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指出,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份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行为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见有关介绍。(三)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四)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其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资重金履,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门而运出国(边)境,以及明知为境外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边)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定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本罪的走私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但是本罪仅限于将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如果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首先要看行为人对于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物品是否贵重金属有无明确的认识,如果不知道是贵重金属,即使有携带、运输、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也不可认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其次,要看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尽管走私贵重金属原则上都构成犯罪,但这也不可绝对化,加果走私贵重金属数量极小,而且综合全案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可不认为是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拥缉私行为的认定。走私贵重金属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员的缉查,根据本法第157条规定,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罚没收财产。应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国的行为和意图,纯粹是买卖从中获利的,投机犯罪(现在是非法经营罪)。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额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金额大。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金额巨大。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金额特别大。金额特别大是认定投机倒置罪(现在是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内容。量刑时,要结合金额和其他严重情节认定,非法收购从地方流入人产金区。买卖。走私金的罪犯必须依法受到重罚。国家机关.企业非法进行买卖。走私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主管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非法收购.转卖.走私金不足50克的,可以根据情轻重。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没收.罚款.取消取款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育条件的可给予劳动教育。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应用。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4、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43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