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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然以买卖或者...
转让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然以买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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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几种情况: 1、借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 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注意当地法院司法实践做判例。 2、如果借车人为无证驾驶,又在事故中死亡的处理: 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属于自e风险,是对自己安全的漠视,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借车人有驾驶证,借车时有明确约定事故自负的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合法转移(出租、出借)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从私车公用的运行利益上讲,运行利益归属于用人单位;从运行支配上讲,处于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过程中的、驾驶私车的职工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的,车不能自行,是被管理支配的人又管理支配了车。 因此,根据以报偿责任和危险责任为基础而成立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私车公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显然是用人单位。
现实中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经济利益关系,挂靠方需要被挂靠方的资质,被挂靠方通过“管理费”,“成本费”等形式也从挂靠方收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双方一拍即合可谓各取所需。本着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既然被挂靠单位从挂靠方获取了经济利益,那自然要对事故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主要的支配权属于挂靠人,那么被挂靠单位承担有限的责任;但反过来,如果被挂靠单位实际支配了车辆并从中获取主要收益的,则双方之间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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