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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节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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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5条的规定,有以下几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显着轻、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 有权机关作出特赦令规定对某些人的犯罪或某种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尚未追究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特殊原因。 如果已经追究刑事任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对立案的,要撤销案件;对尚未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已经起诉的,应当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鉴定聘请的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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