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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免费转让是可以的,但要缴纳相关税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需要缴纳各种税费。税务变更时,需要请税务局出具完税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其中,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重。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依据核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较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公告中列出的方式进行核定。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已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产生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一般而言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是没有什么限制的,只要是在法定的场所并依法定方式就可自由转让股份公司股份,但是以下几种人转让股份有一定的限制: 1、股份公司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本公司的章程也能做出其他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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