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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出台来源:黄石日报时间:2008-12-11 8:53:00文字大小:【大中小】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记者吴姗) 10日,记者从黄石市房管局了解到,《黄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即将出台。 《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保障性、建设标准、价格标准、准入和退出管理、企业集资建房、监督管理及其他管理制度作了明确和规范。 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黄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制定,是黄石市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有效破解人民群众“住房难”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购房可提取公积金 据了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单套面积不得突破85平方米 现阶段,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确定为:单个项目控制在户均70平方米左右,单套最大建筑面积不得突破85平方米,高层建筑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项目可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价格最高不突破商品房售价的70% 《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定位为,与我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售价的60%,最高不突破70%。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购需满足多重条件 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同时满足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无住房(自有住房和租住公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房面积标准有限制 据了解,《办法》还规定,1-2人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超过60平方米,3人户不超过80平方米,4人以上户不超过85平方米。 当核准购房家庭数量大于建设项目可供出售住房套数时,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房家庭。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30%的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在此之前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同时,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因城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和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被拆迁个人住宅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享受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企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同时,严禁任何企业借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对于质权的成立时间,首先我们有必要明确一下交付的概念。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后,质权自动设立。(《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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