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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工伤认定时效的起止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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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书面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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