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检察院不批捕只是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并不是说没罪或者不需要公诉,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很难说检察院会不会起诉。但检察院起诉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得向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诉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刑诉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应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机关对“有逮捕必要”具体化为六种情形,即: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这些情形,则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很显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逮捕羁押措施,丝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诉”,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会判实刑。从这个角度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根本没必要急于调查干预,同时也是违反刑诉法规定的。当然,按照我国司法机关的习惯做法,不实施逮捕往往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罪行较轻,很可能最终被判处缓刑,因为总体来说,我国司法机关执行逮捕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甚至到了滥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3、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围绕所起诉的的罪名进行提起公诉但是当法院发现罪名有问题时会和检察院商量变更起诉罪名如果检察院坚持不变更那么法院会按照他们所认为的事实直接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构成的罪名。现在有个争议,很多时候是公诉过程中是由法院直接提出变更罪名。这就涉及到法院是否越权?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76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一司法解释为法院改变指控罪名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23人已浏览
310人已浏览
554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