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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归属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指定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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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可以从以下方面对租赁物进行约定: 1、租赁物的交付与检验条款,租赁物一般都是由供货商直接交付至承租人确认的交付地点,由承租人负责接收和验收; 2、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与保管条款; 3、租赁物的保险条款。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具体要看合同怎么约定关于附着物归属问题,如果约定合同到期后,该附着物归对方的,你方无权要求赔偿。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你方可以要求做价补偿。 2、你方作为承租方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普遍存在出租方故意侵害承租方权益的行为。建议你们先协商处理,如有必要在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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