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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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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登记。否则,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可以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批准或者登记。因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必须遭受重大损失。否则,即使实施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批准或者登记,如果不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也不能构成本罪。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本罪罪的重要界限。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情况。
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行为人如果批准或者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可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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